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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单位:****
营业地址:**市**区枫林路15-7号“****中心”的第4层S405、406号房屋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济性质:****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枝猛;性别:男;年龄:34岁;籍贯:**省**市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服务局
联系电话: 0771-****900 邮编:530000
通讯地址:**区祥宾路1-1号埌东村六组68号晟大埌****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窗
公示时限: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4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机关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服务局
2025年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