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3月2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赣国土资核〔2016〕214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于公共设施、公路项目建设。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镇**村以东,**镇**大道东延以南,**镇**村以西,**镇**村以北。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小组(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征地面积:本次征地总面积为12.17亩(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政府****中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区府字〔2024〕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8日。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cn/zgqxxgk/c108229/xxgk_lists.shtml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10月26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不服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政府
联系地点:站东大道16号
联系人员:朱 翔
联系电话:0797-****773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