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奥****公司等33家企业(详见《企业名单》):
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市监特处罚〔2025〕4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执法人员通****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核查,你单位**市本奥****公司等33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证据提取单》1份共34页,内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3份共3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34页,内附:****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中关于当事人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打印件及关于当事人年度报告信息截图打印件33份共33页等予以证明。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佛禅市监特罚告〔2025〕4号)、《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佛禅市监特罚送告〔2025〕7号)公示于我局公告栏****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佛禅市监特罚告〔2025〕4号)、《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佛禅市监特罚送告〔2025〕7号)公示期内以及公示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均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你单位不存在法定的不予处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市监特处罚〔2025〕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市监特处罚〔2025〕4号);
2.《企业名单》1份共3页。
联系人:**杰、陈汇洋 联系电话:0757-****8126
联系地址:**市禅**魁奇二路2****办事处7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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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