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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事处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路15号榆海大厦710房转移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分割证明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土地分割证明书公告作废。
土地分割证明书:
| 2025-06-30 14:40 |
| 分割证明书号 | ****16153 |
| 权利人 | ****公司 |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不动产坐落 | **市**路15号 |
| 分摊面积 | 7.43平方米 |
特此公告。
****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陆先生,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