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第二次公示。
1、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处理厂**项目
建设地点:**市**高新区东龙路1号005幢
项目投资:总投资3500万元
建设内容:公司利用现有土地8509.73平方米,**废水处理辅助楼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水解酸化池、兼氧池、好氧池、排泥池等构筑物,污水处理工艺为生化处理(A2/O);改造现有ABFT生化系统,更换填料,加装推流器,回流管路改造以及增加在线监测系统等。购置打气机、污泥压滤机、搅拌机、刮泥机、水泵等设备约55台(套)。建成后年处理污水能力约为450万吨。承诺在开工前完善节能、安全、环保及消防等相关手续。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水:本项目本身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接管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水达标后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港,对水环境影响很小。
(2)废气:建设项目有组织废气为H2S、NH3、臭气浓度,经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通过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降噪,主要噪声源对外环境的影响均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各厂界评价点噪声预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项目建成后全厂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水:本项目含氟废水经多级除氟沉淀系统预处理后与进入MSBR,5000m3/d一般工业废水经“兼氧池+ABFT系统+混凝+沉淀”处理,10000m3/d一般工业废水经“生化处理系统(MSBR)+中间水池+反硝化滤池”处理,两股水统一经消毒后,尾水达标后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港,最终汇入吴淞江。
(2)废气:建设项目H2S、NH3、臭气浓度,本项目拟对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兼氧池、SBR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污泥暂存间等处理单元恶臭气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至1套“二级碱喷淋+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及通风,采取密封措施及收集措施,降低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放量,确保厂界达标,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废气经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环境影响可控。
(3)噪声:项目建成后全厂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泵、风机及空压机、风机等公用设备等,主要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大型设备安装减震器、厂房隔声、加强维护等措施,控制厂界噪声达标。
(4)固废:项目建成后全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生活垃圾环卫清运。各类固废得到妥善处置,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见网络链接:链接:https://pan.**.com/s/1kc6J_Jy771EnmeBs_cSLaQ;提取码: 5h2m
查阅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如需要查阅纸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或需索取该项目补充信息的公众,可与联系人联系。
(1)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0512-****2996
邮箱:****@qq.com
(2)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研究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25-****3362
邮箱:"mailto:****@qq.com">****@qq.com
联系地址:**省**市**区紫东路2号紫东国际创意园A1-406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确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2.5km的矩形区域),本次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主要征求意见事项为:①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②对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③认为该地区主要环境问题是什么;④是否知晓本项目;⑤施工期间,最需要注意的问题;⑥本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有效;⑦是否支持本项目建设;⑧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及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填写建设项目公众意见表(见网络链接:https://pan.**.com/s/1xEIAbmm1bwK6xXSbQQ3sXQ提取码: ntbw),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传真、电子邮件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并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