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敏感点产生不利影响。
废水:办公楼内排水系统已建设完成,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故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可经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会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
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对于设备的外包装主要为纸箱、木板等,均属一般固废,且具有回收再利用价值,采取统一收集****公司再利用,拆除后的污水处理装置由厂家回收处理。
综上所述,本项目施工期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且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影响也随之消失。
运营期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
1、废气:改扩建项目废气主要为分析、配样、烘干、试剂室和危废室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有机废气成分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包括甲醇、冰醋酸、乙醇、乙腈)。废气采用集气罩/通风橱/密闭负压收集,经两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措施处理后,分析、配样、烘干、试剂室和危废室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为0.050kg/h,排放浓度为2.516mg/m3;甲醇排放速率为0.013kg/h,排放浓度为0.632mg/m3;TVOC排放速率为0.107kg/h,排放浓度为5.351mg/m3;非甲烷总烃、甲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医药制造业标准,TVOC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标准。
项目采取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废水:改扩建项目废水主要为仪器、器皿清洗废水和超纯水机排水。改扩建项目拆除原二层污水处理装置,在一层西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规模为5m3/d,处理工艺为 调节+臭氧氧化+絮凝沉淀+臭氧氧化+过滤 。拟将仪器、器皿清洗废水和超纯水机排水排入项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本项目所在位置位****处理厂收水范围内,且项目所在位置污水管网已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本项目废水经**的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经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经**的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出水水质为:pH6-9、COD300mg/L、BOD5200mg/L、SS120mg/L、氨氮4mg/L、总氮7mg/L、总磷3mg/L,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pH6-9、COD500mg/L、BOD5300mg/L、SS320mg/L、氨氮80mg/L、总氮110mg/L、总磷7mg/L)。****处理厂处理规模为50万m3/d,且本项目废水量较小,完全有能力接收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从水量和水质角度分析,本项目废****处理厂的运行造成冲击,因此本项目****处理厂是可行的。
3、噪声:本项目****实验室排风设备和污水处理装置水泵产生的噪声,单台设备产生的噪声值约为70~85dB(A)。为了控制噪声污染源产生的噪声影响,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
项目采取以上措施后,由预测结果可知,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本项目建成后,产****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弃物、废试剂、废过滤棉、废过滤袋、废活性炭、污泥和废滤芯。实验室废液、实验室废弃物、废试剂、废过滤棉、废过滤袋、废活性炭、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处理。
①实验室废液
实验室废液为实验过程产生的残液和检测时产生的检测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室,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实验室废液每天产生大约2L,则实验室废液产生量为0.52t/a。
②实验室废弃物
实验过程产生废弃物包括废包装、废瓶、废桶、废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室,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产生量为0.5t/a。
③废试剂
实验过程产生废试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室,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产生量为0.01t/a。
④废过滤棉、废过滤袋
废气处理装置会产生废过滤棉,污水处理装置会产生废过滤袋,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室,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产生量为0.03t/a。
⑤废活性炭
废气处理装置会产生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室,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产生量为2.15t/a。
综上所述,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5、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本项目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SO2 :0t/a,NOX:0t/a、COD:0.037t/a;NH3-N:0.002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二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评文****政府网(www.****.cn)进行查询;公示期自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1日,在此期间如有疑义请书面反馈至我局,公示期结束后,如无疑义,我局将进行下一步流程。
书面反馈地址:**区裕翔街3号****
反馈电话:0311-****8124
****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