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6月至2020年底获批“工改工”项目适用降低分割销售自持比例政策的通知

审批
广东-中山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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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6月至2020年底获批“工改工”项目适用降低分割销售自持比例政策的通知
2025-06-30


****管委会,****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工业园改造升级,鼓励“工改”项目招好商、招大商,****工业园****指挥部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明确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政府批复“工改工”改造方案的项目可将分割销售最低自持比例从51%调低至20%,具体如下:

一、适用条件

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造方案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政府批复同意的“工改工”自主改造或**改造项目。

(二)**工业厂房符合《****政府关于印发**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府〔2023〕58号)第十八条关于工业厂房建设相关要求。

(三)项目**工业厂房用于引进优质产业项目,项目总体满足属地镇街划定的经济指标要求。

二、调整规则

(一)改造主体以自愿为原则自主申请调低项目自持比例,未自愿申请的项目保持原约定自持比例不变。

(二)项目可降低自持比例最低至20%,在满足独立使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可按幢、层或间(套)为销售单元,自持比例和基本单元确定的相关要求按照《****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业物业销售及不动产登记操作细则(试行)》(**自然资函〔2023〕224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执行。

(三)对于已获得销售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中已明确分割销售方案的项目),****销售部分不得调整为自持。

(四)原基本单元分割情况无法满足降低自持比例后分割销售需求的,改造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办理相应分割基本单元变更。

(五)项目降低自持比例后,不得再根据《****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65号)申请自持部分200元/平方米财政奖励和10万元/台电梯补助。对于已申请上述财政奖补的项目,改造主体应在申请审查项目销售(调整)方案前完成已领取财政奖补资金(含自持奖励和电梯补助)的回退手续。

三 、项目监管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和调整规则的项目,其改造主体可向所在镇街申请调低项目自持比例,镇街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分割销售比例和项目应达到相关经济指标要求。****政府应核实项目是否符合降低自持比例条件,按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落实项目实施监管。

四、操作流程

(一)销售方案审查流程

对于未出具项目销售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按照《操作细则》规定程序执行。

对于已出具销售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含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中已明确分割销售方案的项目),改****政府提交申请审查项目销售调整方案,项目销售****销售部分保持不变,****分局部调整为可销售。项目销售调整方案的审查流程参照项目销售方案审查流程执行。

(二)分割基本单元变更流程

项目原基本单元分割情况无法满足降低自持比例后分割销售需求的,改造主体可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分割基本单元变更:

1.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

(1)项目未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改造主体可向相应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和工程施工、消防审查等业务变更,后续流程按现行规定办理。

(2)项目已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改造主体可根据分割基本单元变更情况向自然**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向住建主管部门申办改建工程相关施工许可,待改建工程完工验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

2.已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

(1)原规划条件核实材料标注的分割单元可以满足销售需求的,改造主体可凭原规划条件核实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分割,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原规划条件核实材料标注的不动产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2)原规划条件核实材料标注的分割单元不能满足销售需求的,改造主体可根据分割基本单元变更情况向自然**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向住建主管部门申办改建工程相关施工许可,待改建工程完工验收后申请不动产分割,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新的规划条件核实材料标注的分割单元和相关工程验收材料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改造主体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时,申请材料中相关技术文件及图纸应包含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批复意见应注明:“工改”项目调整增加不动产单元划分,本次变更编号为()XX楼X层、X层图纸。建筑整体的消防、结构安全等须经后续相关职责部门审查。

若涉及其他权利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共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改造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

(三)财政奖补资金退回流程

对于涉及退还财政奖补的项目,依据“原渠道退回”原则,通过“跨年度支出退回”模式办理相关资金回退手续,具体按以下流程执行:

1.改****信息化局提交财政奖补资金退款申请书(内容包含单位名称、账号、退款金额、收到款项年份等主要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市财政局协助出具退款通知书。

2.改造主体按照退款通知书要求****财政局指定账户(备注信息要包含通知书编号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号),****信息化局提供转账凭证。

3.改****政府提交申请审定项目销售方案时须同步提交财政奖补资金申领及退回情况说明,并附退款凭证(含退款通知书、转账凭证等)。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通知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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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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