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机关的行政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办事处
****办事处
****政府
****人民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人民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政府
****人民政府
****政府
****办公室
****委员会****物资储备局)
****教育局
****技术局
****信息化局
******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临****管理委员会)
****社会保障局
******局
****建设局
****运输局
****管理局****执法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商务局
****旅游局****体育局、****文物局)
****委员会(**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保障局
****管理局****产权局)
****统计局
****管理局
****审计局
****办公室****办公室)
****事务局
****管理局南街分局
****保密局、****档案局、****出版局、****事务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公室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警察大队****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队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机关,其主体资格****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