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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位于**市**区,清**街东侧,丽景南街西侧,宝湖东**侧**巷内。****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6′19.995″,东经106°17′30.000″。原****现有场地上进行改造和扩建,分为南区和北区,****戒毒所北侧隔**巷道路对面空地上,属****预留用地,没有新增占地,****总用地面积为80843m2,总建筑面积为62382.8m2,改扩建总建筑面14483m2,**建筑面积11559m2,改造面积2924m2。
2016年10月,宁****管理局委托****编制了《****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本项目”);2016年11月3日,****服务局出具《关于同意****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银审服(环)函发〔2016〕316号)。
2023年11月,本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具备验收监测条件,项目运营期未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周边群众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宁****管理局于2024年3月委托中环科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验收单位”)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单位接到委托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文件及资料,同时对其“三同时”执行情况及环保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实。并委托******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14日对本项目废水、噪声等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根据现场实地查看情况以及监测结果,验收单位编制完成了本验收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