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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医院附属酒店(横枝岗路66号)装修工程项目未依法向胡*军支付工资一案,依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穗越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1号)。
我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越人社监改令字〔2024〕第166号)后,你单位逾期仍不改正,配合调查,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较重,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人社行罚字〔2024〕第34号)。因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罚款总额每日加处3%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加处罚金壹万元(¥10000)。以上合计贰万元(¥20000)。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我局地址:**市**区惠福东路483号209室
联系人:杨文勇、王建国 电话:020-****7709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穗越人社监催告字〔2025〕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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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