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建设,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规定和**县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政府更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40个。现公布如下:
一、****机关
1、****
2、****政府
3、****政府
4、****政府
5、****政府
6、****政府
7、****政府
8、****政府
9、****政府
10、****政府
11、****改革局****政府****办公室、****粮食局、**县数据局、****发展局)
12、****体育局
13、****科技局****商务局、****政府****管理局)
14、******局
15、****民政局
16、****林业局
17、****司法局
18、****财政局
19、****社会保障局
20、******局****规划局)
21、******管理局(**县****执法局)
22、****运输局
23、****水利局
24、****农业农村局****乡村**局)
25、****旅游局****文物局)
26、****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27、****事务局
28、****管理局****煤矿****管理局)
29、****审计局
30、****管理局
31、****统计局
32、****保障局
33、****能源局
34、****事务局
35、****出版局
36、****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保密局
2、****档案局
3、****监督所
三、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或组织
翼****管理局
四、相关要求
1、以上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以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5、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翼政发〔2019〕5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翼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