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道卫圣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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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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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商贸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403MAE7A6QT2W)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自治区**市**山区平庄****科技城A座1单元803室。)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该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该地址的 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实际为个人公寓楼。 2、所有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暂停服务。 3、该企业于2024年12月20日为下游两户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7。其中对****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4份,对******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3份,不含税金额90.56万元,税额11.77万元,价税合计102.33万元。****机关****银行账户,无法查询资金流。 4、通过税务系统查询发现,该企业自开业以来从未取得过购货发票,进销严重失衡。

综上,你企业登记地址虚假、联系方式虚假、对外开具发票时间集中、金额巨大且未取得与之对应的进项发票。你企业经营行为异常,对外开具的销货发票没有与之对等数量的购进货物发票做为支撑且开票后走逃失联,不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对外开具的17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2.33万元,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对企业实地核查、相关人员电话联系的照片资料。

证据2:****机关提供的企业发票领购及开具清单,申报资料、征管资料用于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及征收管理情况。

证据3:市场监管机构提供的涉案企业档案登记资料。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企业自开业以来,只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销售),未取得过购进货物或服务类发票,且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免税额度后未进行纳税申报,****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企业,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未履行税****机关监管,应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企业开具的17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2.33万元,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行****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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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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