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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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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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事先告知书

新自然资解〔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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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3年7月5日签订的《关于**县2019-8-1和2019-8-2号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公司土地收回补偿款支付及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欠交等相关事项的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及《**县酿溪镇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的约定,你公司应在2023年7月17日前主动缴清工业用地“退二进三”补差款893.61万元和2004年土地出让欠款31.126万元及滞纳金。如逾期未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1‰)缴纳违约金。我局于2025年5月30****公司下达催告函,你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十四条,《**县县城规划区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工作方案》(新党办字〔2017〕90号)第五条之规定,现告知如下:

1.****公司于2023年7月5日签订的《关于**县2019-8-1和2019-8-2号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公司土地收回补偿款支付及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欠交等相关事项的协议》和《**县酿溪镇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

2.限你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清工业用地“退二进三”补差款893.61万元及滞纳金(自2023年7月18日起,以补差款893.61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滞纳金至缴清之日止,****机关核定金额为准);

3.限你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2004年土地出让欠款31.126万元及滞****机关核定金额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函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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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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