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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唐振峰(身份证号:452402***********6)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2日未结工资713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省惠****开发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3法规与调解仲裁组;联系电话:0752-****219)。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惠****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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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