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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关于申请核准**市城镇环境卫生垃****处理中心)项目的请示》(**投〔2025〕17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政府〔2025〕103号专题会议纪要,经组织专家审查,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化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现同意建设**市城镇环境卫生垃****处理中心)(项目编码:****)。
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地点:**市溪柄镇。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22530.7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有建筑垃圾及大件垃圾处理车间、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变配电间、渗滤液综合处理车间、污泥干化车间、轮胎橡胶**化车间、综合楼、门卫、消防水池及泵房等其他附属建(构)筑物。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5563.3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578.93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3%。
五、项目节能: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招投标: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原批复文件安发改审批〔2024〕4号同时作废。
****改革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