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报送的《连****公司年存栏670头生猪养殖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取水许可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和《**省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补充规定(2024年修订)》(闽水规〔2024〕6号)等规定,我局对水**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并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连****公司养殖场位于**县曲溪乡冯地村三角潭,主要从事从事生猪养殖和销售,殖场占地面积约5100m2,猪舍建筑面积约1800m2,年存栏数670头。生猪养殖取用附近地表水,年取水量0.52万m3,原****养殖场,并经沉淀、过滤后供养殖用水。
二、项目取用水
(一)基本同意《连****公司年存栏670头生猪养殖项目水**论证报告表》水源可靠性、取水口设置和水质满足产品生产用水的分析结论,同意水源取水地点为**县曲溪乡蒲**上游冯地溪支流山涧水(116.931916°E、25.573523°N),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方式****养殖场。
(二)基本同意项目年取水量为0.52万m3,取水用途为生猪养殖用水,供水保证率为95%;
(三)基本同意《连****公司年存栏670头生猪养殖项目水**论证报告表》用水合理性评价的结论,生猪养殖用水指标20升/头天,符合**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23)生猪养殖用水定额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应认真落实水**节约和保护措施,取水对周边环境或第三方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依法给予补偿。
(二)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按规**装取水计量设施;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三)养殖废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实行**化再利用,禁止生产废污水排入河道,确保养殖废污水不污染水环境。
(四)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五)请你单位按照核定的年取水量,及时携我局取水许可批复、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有关材料,向我局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税。
(六)如取水工程发生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的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并提交我局审批,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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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