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盛华摩托车配件厂(豫0381环罚决字〔2025〕81号)

审批
河南-洛阳-偃师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30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81 号)
发布日期:2025-0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2025〕81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1MA405FMG3C

地址:**市岳滩工业区后马郡村

投资人:王会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开展**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专项检查时于 2025 年 5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制动器 100 万套项目一台烘干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导致烘干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张,现场检查照片 6 张,其他证据 4 张,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明你****机关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5〕97 号),责令你单位生产时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5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生产时已开启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6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5〕14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6 月 6 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对此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当时立即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指出你单位存在的违法问题后,你单位就立即进行了整改,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工人的培训,主动做好环保自查,要求生产前一定先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并在生产时开启。你单位近年来积极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一直守法经营,此次是由于你单位工人疏忽,并非你单位故意违法,且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是你单位第一次,****车行业不景气,对你单位冲击很大,目前经营相对困难,恳请我局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 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 万元;

A:违法事实: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 :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2 + ( 22+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x 50%=825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经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也已改正违法行为。****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 3 小条“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行政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基础上减少 20%的处罚,从轻后环境行政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行:****银行****公司;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6 月 26 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