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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4-****482 传 真:0474-****482
通讯地址:**新区校园街北经****生态环境局****分局
邮 编:0124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察右后旗晋蒙****公司废硅泥硅粉回收提纯高纯硅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后审〔2025〕5号 | 2025.6.30 |
| 2 | 关于京能电力蒙**域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消纳1018MW****风电场****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后审〔2025〕6号 | 2025.6.30 |
附件:关于察右后旗晋蒙****公司废硅泥硅粉回收提纯高纯硅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开版).pdf
关于京能电力蒙**域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消纳1018MW****风电场****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开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