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到****市新****公司牛蛙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药品仓储场所发现有“神农虫汰”(61瓶)、“海富纤虫净”(75瓶)两种药物(投入品),均没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书编号和兽药追溯二维码;登陆国家兽药基础查询系统,也没有发现这两种药品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药品进行扣押。执法人员认定该两种药品为假兽药。经调查核实,该两种药品已在养殖牛蛙过程中使用。
【处理结果】****认为:该公司在牛蛙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禁止使用假、劣兽药”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业)》序号“18”的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药品(投入品)。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特种养殖(包括牛蛙)兴起,但特种养殖多属于**度养殖,容易导致疾病,个别养殖业主为了提高治病效率,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假劣兽药来投喂养殖产品,铤而走险,屡屡发生违法行为:**销售未过休药期药物残留的养殖产品,使用过期兽药,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批号、无GMP证书及无追溯二维码的假兽药,使用人用药等等,突显当前水产养殖业存在的风险隐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我国水产品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频繁被曝光,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担忧。有一部分水产品经销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将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因此,执法部门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加强养殖业主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外,还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违规使用假劣、禁(限)用药物的行为,才能够让水产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水产品。同时广大养殖业主,应当学会相关辨别假劣兽药知识、熟悉《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4年1号、2号)》内容,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不要贪图便宜轻易相信从网络购买,确保用药安全。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深刻认识到违法必定会接受法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还会受到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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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