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自治区**市兴**张皋镇G7****服务区南、北区,本次出租的资产包含可使用土地面积约2100㎡,可使用建筑物面积约197.01㎡,构筑物面积约364㎡。公告披露面积仅供参考,租赁面积以实地勘验面积为准,成交后,不因面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标的建筑用地为******公司所有,出租方具有使用权,如因土地权属问题影响承租方承租标的,出租方负责协调解决。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3年,挂牌价为该标的年招租底价,最终年租金以竞价结果为准。项目成交后,最终承租方需一次****中心指定账户,此后每个租赁年度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以此类推。 3、本次招租的资产用于经营加气站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移交时限为90天,即最终承租方如在《租赁合同》签订90天内未办理完毕加气站营业手续则视为出租方可解除本次交易,出租方扣除承租方支付的90天租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首年租金。 4、本次出租标的,承租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安全生产、经营等一切责任,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5、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苑敏,电话:138****7131。 7、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租金发票。 8、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方投入的不动产部分归属于出租方,动产部分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搬运完毕,否则视为承租方遗弃物,归出租方所有,不再归还,不予补偿。 9、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租赁期内完整租赁年度销量超出2万吨部分每吨付租金60元。每年租赁年度对账一次,超出2万吨部分,出租方按每吨60元向承租方开具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浮动租金在租赁期限不作调。 11、原****服务区南、北两座加气站副经理2人、安全及技术服务人员10人,共计12名员工的薪酬及劳动保障等用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中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