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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717541L | 建设单位法人:袁玉宇 |
| 张华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崖鹰石路3号 |
| 可吸收医用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70-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崖鹰石路3号 |
| 经度:113.435833 纬度: 23.175278 | ****机关:**市******管理局****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29 |
| 穗开审批环评〔2024〕15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717541L002W |
| 2025-02-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18 |
| 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717541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717541L | 验收监测单位:同创伟业(**)****公司 |
| 914********3985726 | 竣工时间:2025-03-07 |
| 2025-03-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4-30 |
| 2025-05-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527AvjGa |
| 项目选址**市**区崖鹰石路3号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选址**市**区崖鹰石路3号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新增医用封口机、粉末混匀器、激光打标机、桌面式点胶机、分液泵、鼓风干燥箱、气相色谱仪等生产设备,以灭菌注射用水、聚乙烯亚胺、四臂聚乙二醇、95%乙醇、**瓶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从事硬脑膜医用胶的生产,年产硬脑膜医用胶17万套,同时开展质检、研发实验,年开展实验1000次;扩建后,全厂年产硬脑膜医用胶17万套、可吸收止血纱系列产品80万片、硬脑(脊)膜补片系列产品20万片、颅颌面修补系列产品0.8万件,年开展实验1000次。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新增医用封口机、粉末混匀器、激光打标机、桌面式点胶机、分液泵、鼓风干燥箱、气相色谱仪等生产设备,以灭菌注射用水、聚乙烯亚胺、四臂聚乙二醇、95%乙醇、**瓶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从事硬脑膜医用胶的生产,年产硬脑膜医用胶17万套,同时开展质检、研发实验,年开展实验1000次;扩建后,全厂年产硬脑膜医用胶17万套、可吸收止血纱系列产品80万片、硬脑(脊)膜补片系列产品20万片、颅颌面修补系列产品0.8万件,年开展实验1000次。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项目的硬脑膜医用胶生产工艺包括:预处理、装料、内包、辐照灭菌、预外包、外包装等,以及质检、研发实验。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项目的硬脑膜医用胶生产工艺包括:预处理、装料、内包、辐照灭菌、预外包、外包装等,以及质检、研发实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1.超声波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清****处理站(工艺由“调pH+脱氯+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级沉淀+消毒”升级改造为“调 pH+UASB+AOA+MBR”)处理,在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纯水制备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1.原有可吸收止血纱后处理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原有硬脑(脊)膜补片后处理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质检过程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氨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4.研发过程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5.粉末分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滤尘器过滤后在车间内排放,不对外设排放口。 6.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7.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0.000134,氯化氢≤0.000043;“以新带老”VOCs减排量(t/a)0.185,氯化氢0.086;改扩建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0.560,氯化氢≤0.057。 8.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C.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三)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1.实验废液、实验固废、废活性炭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包装、过滤粉尘、纯水制备更换组件、污泥等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1.超声波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清****处理站(工艺由“调pH+脱氯+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级沉淀+消毒”升级改造为“调 pH+UASB+AOA+MBR”)处理,在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纯水制备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1.原有可吸收止血纱后处理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已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85米。 2.原有硬脑(脊)膜补片后处理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已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85米。 3.质检过程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氨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85米。 4.研发过程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已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85米。 5.粉末分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滤尘器过滤后在车间内排放,不对外设排放口。 6.排气筒已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7.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t/a)已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0.000134,氯化氢≤0.000043;“以新带老”VOCs减排量(t/a)0.185,氯化氢0.086;改扩建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t/a)已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0.560,氯化氢≤0.057。 8.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已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C.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已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1.实验废液、实验固废、废活性炭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已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已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包装、过滤粉尘、纯水制备更换组件、污泥等已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已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应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 实际建设情况:(五)已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已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不造成二次污染。 (六)已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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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1573 | 0.56 | 0 | 0 | 0.157 | 0.157 | / |
| 1 | 污水处理站(水-01,调pH-UASB-AOA-MBR膜)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DA001)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 2 | 三级活性炭吸附(DA002、DA003)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 3 | 一级活性炭吸附(DA005)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 4 | 一级活性炭吸附(DA006)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隔声、减振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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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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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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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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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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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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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