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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855956A | 建设单位法人:杜双华 |
| 程仕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沿海路600号 |
| ****基地产能承接一期项目500万吨炼铁工程(二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1-炼铁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沿海路600号 |
| 经度:119.3573 纬度: 35.1653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07 |
| 日环审〔202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17-06-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435 |
| 18643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855956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171780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171780T | 竣工时间:2025-01-03 |
| 2025-0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01 |
| 2025-05-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6-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xinxigongshi/1074.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产能500万t/a铁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分期建设,二期工程炼铁实际产能250万t/a铁水,较环评无变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高炉工艺是利用含铁原料(烧结矿、****铁矿石)、燃料(焦炭、煤粉等)及其它辅助原料(石灰石、生石灰等)在高炉炉体内,经过炉料的加热、分解、还原、造渣等反应,生产出成品铁水以及高炉煤气、炉渣两种副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高炉工艺是利用含铁原料(烧结矿、****铁矿石)、燃料(焦炭、煤粉等)及其它辅助原料(石灰石、生石灰等)在高炉炉体内,经过炉料的加热、分解、还原、造渣等反应,生产出成品铁水以及高炉煤气、炉渣两种副产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含尘废气主要采用袋式除尘器,包括矿焦槽系统、高炉炉顶及出铁场、煤粉制备系统、返料转运等; (2)热风炉燃用净化后高炉煤气、采用干法脱硫,热风炉烟气由90m高排气筒排放。 (3)高炉煤气净化采用干法除尘+喷碱除氯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1)含尘废气主要采用袋式除尘器,包括矿焦槽系统、高炉炉顶及出铁场、煤粉制备系统、返料转运等; (2)热风炉燃用净化后高炉煤气、采用干法脱硫,热风炉烟气由80m高排气筒排放。 (3)高炉煤气净化采用干法除尘+喷碱除氯工艺 |
| 1、环评设计依托现有一期喷煤棚和原1#2#高炉小料场,实际建设中,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超低排放要求,拆除了原1#2#高炉小料场和一期喷煤棚,现有储存设施能满足本项目原料储存的需求。 2、因生产需求和工艺优化,高炉矿焦槽由18个增加至20个,增加了1个中心焦槽、1个小矿槽,****中心焦独立料罐。调整后,加料操作更加合理、简洁及灵活,中心焦独立料罐具有容积小、均压所需介质用量少且仅采用氮气均压,降低了工序能耗。 3、环评设计利旧现有煤粉制备车间制备煤粉,依托现有一期喷煤棚储存原煤,实际建设中,**了高炉喷煤系统并配备了原煤筒仓。制粉、喷粉工艺不变,现场调整后,拆除了原依托的老旧设施及排气筒,更有利于满足超低要求。 4、新5#3000m3高炉矿槽除尘排气筒由30m增高至40m、1#出铁场和2#出铁场除尘排气筒高度均由35m增高至40m;高炉矿槽除尘排气筒和出铁场除尘排气筒均为主排口,排气筒高度增加,有利于环境改善。**高炉原煤筒仓除尘排气筒和高炉热风炉排气筒均为一般排放口,根据热风炉烟气流速方案计算结果,设计阶段对高炉热风炉进行了优化,其排气筒高度由90m降低至80m,有利于生产稳定和能耗降低。原依托的喷煤设施及排气筒拆除后,**喷煤系统及30m排气筒,高度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 认书》〔RZZL(2022)12号〕中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执行。 严格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要求,落实项目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工艺系统、材料选择、节能管理等方面节能减排措施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严格落实鲁政办字〔2021〕57 号、鲁政办字〔2021〕98 号、鲁环发〔2021〕5 号等文件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五个减量替代”。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2 号)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项目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验收数据核算,二期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RZZL(2022)12 号〕中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期工程落实了碳排放减量替代要求,在项目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工艺系统、材料选择、节能管理等方面开展节能减排措施。 二期工程已落实鲁政办字〔2021〕57 号、鲁政办字〔2021〕98 号、鲁环发〔2021〕5 号等文件要求,落实产能、能耗、煤炭、污染物、碳排放的“五个减量替代”。 二期工程落实了信息公开制度,采取网站、企业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开。2025年4月10日,企业在网站公开发布二期工程竣工及调试信息。企业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期工程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于 2025年1月27日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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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529 | 0 | 204.614 | 0 | 0 | 163.529 | 0 | / |
| 174.276 | 0 | 196.208 | 0 | 0 | 174.276 | 0 | / |
| 53.637 | 0 | 164.497 | 0 | 0 | 53.637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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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采取清浊分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合理串接“排污”等节约水**技术。串接“排污”是按高水质系统的排污水作为低水质系统的补充水,最终二期工程生产废水可实现“零排放”。 | / | 采取清浊分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合理串接“排污”等节约水**技术。串接“排污”是按高水质系统的排污水作为低水质系统的补充水,最终二期工程生产废水实现“零排放”。 | / |
| 1 | (1)含尘废气主要采用袋式除尘器,包括矿焦槽系统、高炉炉顶及出铁场、煤粉制备系统、返料转运等; (2)热风炉燃用净化后高炉煤气、采用干法脱硫,热风炉烟气由90m高排气筒排放。 (3)高炉煤气净化采用干法除尘+喷碱除氯工艺 | DB 37/990-2019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含尘废气主要采用袋式除尘器,包括矿焦槽系统、高炉炉顶及出铁场、煤粉制备系统、返料转运等; (2)热风炉燃用净化后高炉煤气、采用干法脱硫及布袋除尘器,热风炉烟气由80m高排气筒排放。 (3)高炉煤气净化采用干法除尘+喷碱除氯工艺 | 1、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各点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浓度均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和《关于印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49号)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粒化塔废气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6)表2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高炉区域颗粒物排放均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9)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 1 | 选用低噪优质设备;厂房隔声、单间布置等措施等。 |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 | 选用低噪优质设备;厂房隔声、单间布置等措施等。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西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 2008)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北、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
| 1 | 主要是高炉水渣、瓦斯灰、除尘灰、废耐材、废液压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化利用。 | 主要是高炉水渣、瓦斯灰、除尘灰、废耐材、废液压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化利用。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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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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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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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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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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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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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