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市区石湾建国路11号二层等4处房地产整体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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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区石湾建国路11号二层等4处房地产整体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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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公告 |
| 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标的名称 | **市市区石湾建国路11号二层等4处房地产整体转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587.124 |
| 挂牌日期 | 2025-06-30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7-11 |
| 资产概述 | 详见《资产转让明细表》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6-30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延牌条件: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最长**周期数:33,延牌周期(工作日,至少5个):5个工作日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中:**市石湾镇建国路11号后座证载土地使用者为******集团****公司;**市市区石湾建国路11号二层、**市市区石湾建国路 11号首层、**市市区建国路11号内第2幢等3处房地产证载****集团****公司****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名称已变更****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名称又变更为****。 2.本次转让标的中:标的地址为建国路11号内第2幢为已建成建筑物,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建筑物位于标的建国路11号后座宗地上,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载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无相关土地权属证明;且根据**鸿正土地房地产资产****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2024)第042号)显示:“4、根据现场勘察及委托人介绍,评估对象4的房屋建筑物位于评估对象5宗地上,且评估对象4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未取得土地权属相关证载资料且《房屋所有权证》上亦无相关土地情况说明,本次评估对象4评估范围仅为地上建筑物成本。另评估对象5宗地上除评估对象4外,还有其他已建成但未办理权证或未发分户证的建筑物,因委托人未能提供其他已建成但未发分户证建筑物的相关资料,本次评估范围并不包含上述其他已建成但未发分户证的建筑物,敬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根据**鸿正土地房地产资产****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2024)第042号)显示:“5、根据现场勘察,评估对象3、评估对象4、评估对象5现状为仓库在用状态,评估对象8现状为办公在用状态,与委托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上载物业现状闲置不一致,且委托人未能提供相关租赁合同,根据《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记载,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利负担,同时也不考虑存在租赁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故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利负担,同时也未考虑是否存在租赁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或已披露事项外干扰受让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5.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与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使用性能、外观不作保证,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做尽职调查。本次标的资产数据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2024)第042号)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的基本状况、土地使用来源、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利状态、可能存在的瑕疵、交易要求、交易风险以及标的现状权属变更登记等其他有关转让标的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7.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8.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不动产所在地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因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非转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原因等)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9.交易公告所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对转让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10.根据**鸿正土地房地产资产****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2024)第042号)显示:“3、评估对象预计应补缴出让金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及《****政府****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佛府〔2023〕5号)规定,取得的划拨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含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款。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价)的1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除住宅用地外,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价,工业用地按基准地面地价)的20%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即评估对象预计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共为****600元,最终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相关部门确认为准,敬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本次转让标的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数额以产权登记过户期间国土部门核定为准)全部由受让方负责缴纳,最终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相关部门为准。 11.其他披露事项详见**鸿正土地房地产资产****公司以202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2024)第042号),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以到账为准)。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 账号:811********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5.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5.2****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 账 号:394********688****010001 开 户 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7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 账号:811********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市石湾建国路27号 | ||
| 法定代表人 | 何志锋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5283534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省**市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政府****委员会 | |||
| 批准单位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日期 | 2025-01-1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市石湾区建国路30号205房等8处房地产的批复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冠鹏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0171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市天**路28****广场中座 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com/;https://www.****.cn/ |
| 补充披露信息 |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