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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本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验收组一致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形成了《****标准化产业用房(2#厂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