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伟仕达工贸有限公司 EVA鞋底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公示

审批
福建-莆田-涵江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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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A鞋底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要求,2025年6月1日由****组织召开《EVA鞋底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审查会。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市**区梧塘镇**市**区新涵工业集中区**村埔头280号,生产规模为EVA鞋底300万双/a。配套建设危废储存间、一般固废储存间等环保设施。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4年12月由********公司完成EVA鞋底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2024年12月10环评报告****生态环境局审批(莆环审涵〔2024〕51号),并于2025年1月开工建设,2025年3月投入试生产。

(三)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约占总投资1.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EVA鞋底生产加工项目涉及的废水及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其配套项目。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涉及的废水及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其配套项目。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租用厂房的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废气

一次发泡、油压成型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锅炉废气经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设备采用隔声、距离衰减措施。

(四)固体废物

本废活性炭暂未产生,待产生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脱模剂空瓶由**市好帮手****公司回收利用。边角料、尘器粉尘交由******公司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经过妥善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公司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2025年3月24日~2025年3月25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正常。经监测,各项环保设施验收效果如下:

1.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租用厂房的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一次发泡、油压成型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天然气锅炉废气经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少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最大监测值为62dB,夜间最大监测值为52dB,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据现场调查,公司在厂区设置了危废储存间及一般固废储存间。工业固体废物能做到综合利用。

五、后续要求

(1)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与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并上墙。

(2)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定期开展监测,确保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应落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工作。

六、验收结论

(2)****EVA鞋底生产加工项目已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了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监测结果,公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公司项目没有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公司项目无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EVA鞋底生产加工项目不属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形,项目基本符合验收条件,验收合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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