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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 基本情况 | ||||
| 债权名称 | ****公司1户债权 | |||
| 成立日期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债权情况 | ||||
| 截止日期 | 2025-01-06 | |||
| 剩余本金(万元) | 13599.719621 | |||
| 剩余利息(万元) | 17514.950979 | |||
| 其他费用(万元) | 50.016800 | |||
| 债权合计(万元) | 31164.687400 | |||
| 法院判决情况 |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 判决结果描述 | 本案于2019年12月3****法院立案。****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辉越科贸”)提出上诉,****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2月26日,辉越科贸提出再审请求,****法院驳回辉越科贸的再审申请。****法院于2022年7月6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金岩名下位于**市东**崇文门外大街5号5-3幢5层612房产,执行回款5,558,952.24元;被执行人金岩名下位于**市东**西公街 34、36号1幢1层、2 幢1层、3幢-1层、3幢1层房产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未予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24年5月28日执行终本。(详见附件) |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 抵押物情况 |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 担保人名称 | 金岩 | |||
| 担保方式 | 抵押担保 | |||
| 担保情况描述 | 抵押人**尚慧****公司(“尚慧教育”)实际控制人金岩将其持有的位于**市东**西公街34、36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京东国用(2013出)第00184号)提供抵押担保. | |||
| 质押情况 | (1)出质人李筱桐、李红杰将其持有的**恒上****公司(“**恒上”)100%股权为借款人全部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2)出质人尚慧教育将其持有的**尚慧****公司(“**尚慧”)100%股权为借款人全部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3)出质人**世纪****公司(“**世纪优泰”)、李红杰将其持有的尚慧教育32.33%股权为借款人全部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4)出质人**尚慧将其持有的对成****幼儿园、****幼儿园的应收账款(经营管理服务收费权)为借款人全部支付义务提供应收账款(经营管理服务收费权)质押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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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保证担保:尚慧教育、**尚慧、**恒上及实际控制人金岩对借款人全部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公司法人、自然人; B.《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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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抵押物涉及的资产瑕疵: 据转让方了解,抵押物(位于**市东**西公街34、36号的房屋)系抵押人金岩在2010年通过买卖交易取得,原始业态为11间**,全部转让价款约为380万元。抵押人将**房拆除后,通过翻改建及私自违建等方式,将房屋建造为状似四合院的形式,合计无证违建面积约713.76平方米。 抵押物过户时可能涉及需要拆除违建、恢复原状、缴纳相关税费、罚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情形,亦不排除存在无法过户的情况。 2、质押物涉及的资产瑕疵: 据转让方了解,质押物(**恒上股权、**尚慧股权、尚****公司基本均已停止经营,且因自身其他债务被司法执行。根据公开信息,上述公司存在多笔未结诉讼以及被执行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预计处置难度极大且几乎无处置价值。 据转让方了解,质押物(应收账款-经营管理服务收费权)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转让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应收账款相关的诉讼请求。 3、转让方未发现借款人及保证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资产。 债权标的转让后,转让方对债权标的以及债权标的项下抵押物、质押物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抵押物、质押物后续过户(如有)、税费承担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竞买人自行开展尽调工作以充分了解债权标的,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债权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债权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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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摘取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关于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项目由于是债权清算价值,委托人对债务人的资料搜集受限,故未能搜集到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数据和科目余额表,本次评估根据已搜集到2024年9月和10月的财务报表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二)其他 1、本次评估未能搜集到债务人和保证人于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故无法对基准日保证人及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负债展开分析评估,评估人员通过以债务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为依据,本次质押标的企业以及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分析为零元,评估结论与处置债权资产时最终实现价格可能出现一定差距,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2、可能存在无法提供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相关资料的情况,本次债权资产价值评估过程,评估人员基于债权人所掌握的材料,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的资料信息仅限于自身能力所及范围,不包括从特殊途径所能获得的资料信息。 3、本次评估亦未获取到针对该项目的法律尽调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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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代表“安信锐赢49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注册地(住所) | 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60万元****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债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交易合同。 3、本次债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债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债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债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债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债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0.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不得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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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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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56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民事判决书(398二审).PDF | ||||
| 2 | 民事判决书(3458一审).PDF | ||||
| 3 | 执行裁定书(239终本).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