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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收回**出口加工区****公司部分用地(地块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晋自然资〔2025〕4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位于**综合保税区(原**出口加工区),面积为13710平方米的**出口加工区****公司部分用地(地块十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23)**市不动产权第****750号),并****登记中心变更该宗不动产权证。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中心、**出口加工区****公司、****管委会三方签订的《****中心收储合同》(晋土储收〔2025〕14号)约定执行。
三、****政府土地储备库,****中心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待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并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由你局根据区域规划功能,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地。
四、具体收回事项由你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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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