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6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3日 |
****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报来的《****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市**县**镇河耀村建柳岭,中心坐标东经109°33′54.16295″,北纬23°36′5.58958″。项目占地面积16825.87m2,主要建设3栋猪舍,配套建设有1个集污池、1个沼气池、1个沼液暂存池、1个干粪房、1个冷库、1个办公生活区等,建成后年出栏生猪13000头(即年存栏6500头生猪)。
项目总投资9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14.1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12.68%。
该项目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基本农田,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加强防尘管理,通过定期洒水降尘、建材加盖挡布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施工过程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定点堆放,用于厂区填坑铺路、回填,综合利用或回收****回收站;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应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沉淀后用于消纳区施肥,不外排。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固液分离+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工艺进行处理,沼液用于周边消纳区施肥。施肥所用沼液经处理后须满足《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中“其他肥料”的相关要求、《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表2要求、《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表2要求,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标准。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养殖过程中,猪舍应采用干清粪工艺和水帘降温措施,使用添加益生菌的全价饲料喂养猪只,猪粪日产日清。猪舍、污水处理设施、干粪房及周边区域应定期喷洒除臭剂。项目产生的固体粪污短期内在干粪房内堆肥,好氧堆肥过程中添加EM菌并定期翻堆,有机肥厂运营后不再在厂内进行堆肥。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限值;H2S和NH3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隔声等措施,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粪便(含饲料残渣、沼渣)短期内在干粪房内堆肥,有机肥厂运营后****肥厂处理。病死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辆拉走进行无害化处置。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动物防疫废物交由有资质卫生防疫废物单位清运处理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