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5062302505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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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5-07-01 20:45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资金现金
500,000元 人民币
64,160,000元 人民币

****银行软件开发人力**外包服务采购项目(2025)

答疑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银行软件开发人力**外包服务采购项目(2025)”的答疑及补遗内容通知如下;如本通知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答疑部分

1. 关于案例认定标准

I.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包含“开发”或“研发”或“系统优化”中任意一项内容;

II.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包含“外协”或“人力外包”或“人力**外包”或“人力**池”或“框架”中任意一项内容。

公司有部分合同符合标准I.,但合同中没有标准II.中的名称,合同实际是人力外包合同且其他内容可以证明。可以提供其他内容佐证吗如结算账单,人员级别单价,工作说明书等

答:可以,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2. ****银行签订的合同案例有以下情形,请问是否符合关于本采购文件中的案例认定标准

****银行签订的人力外包服务合同,在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中只有“外包”两字,前面没有“人力”两字。合同内容实际是人力外包合同,是否可以提供合同中其他相关内容以佐证该项目合同与本项目的相关性,如:工作说明书、外包人员级别和单价、外包服务结算账单等

答:见问题1答复。

3. (1)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4.1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1(B)商务部分中,对于类似项目案例的认定标准,均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包含“开发”或“研发”或“系统优化”中任意一项内容;II.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包含“外协”或“人力外包”或“人力**外包”或“人力**池”或“框架”中任意一项内容。请问:提供的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的每一个字眼吗例如:“研发外包”、“人员外包”等近似的表述是否可以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人员社保缴纳证明。请问:****公司****公司人员缴纳的社保是否也可以作为缴纳证明

答:(1)见问题1答复。

(2)养老保险****公司****公司缴纳的具有同等效力。****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1)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4.1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1(B)商务部分中,对于类似项目案例的认定标准,均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包含“开发”或“研发”或“系统优化”中任意一项内容;II.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包含“外协”或“人力外包”或“人力**外包”或“人力**池”或“框架”中任意一项内容。请问:提供的项目名称或合同名称或服务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的每一个字眼吗例如:“研发外包”、“人员外包”等近似的表述是否可以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人员社保缴纳证明。请问:****公司****公司人员缴纳的社保是否也可以作为缴纳证明

答:见问题3答复。

5. ****公司同时都下载了标书文件并进行投标时作废吗

答:****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补遗部分

1. 招标文件 “第一章 采购公告-3.5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 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5.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中的“④案例证明资料”修改如下:

“④案例证明资料:

Ⅰ.提供合同或协议(应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双方盖章页和签约时间页,服务内容应能体现与本项目的相关性)。

Ⅱ.如案例无法体现合同或协议金额的,还须提供结算材料、发票证明等其他佐证资料(仅提供合同或协议的无效)。

Ⅲ.如业绩案例实质工作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但关键字未完全匹配,可通过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佐证材料进行案例认定:

a.人员级别及对应单价:须包含人员级别划分及对应单价;

b.结算账单:应能清晰体现人力结算方式,如明确计费方式(如按人月或人天计费);

c.工作说明书:应能体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为软件开发类外包人员派驻服务;

d.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函:由甲方出具,说明项目为软件开发类人力**外包性质,证明函件应有甲方公章;

注:以上佐证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因佐证材料不完整,****委员会无法认定案例实质工作内容,该案例将被视为无效。

Ⅳ.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因资料提供不完整,****委员会无法认定案例时间、案例有效金额、案例服务内容等,将视为无效案例。”

2.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1(B)商务部分(3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16分)”中的“4.案例证明资料”修改如下:

“4.案例证明资料:

(1)提供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详见附件1),以及合同或协议(应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双方盖章页和签约时间页,服务内容应能体现与本项目的相关性。)。

(2)如案例无法体现合同或协议金额的,还须提供结算材料、发票证明等其他佐证资料(仅提供合同或协议的无效)。

(3)如业绩案例实质工作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但关键字未完全匹配,可通过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佐证材料进行案例认定:

a.人员级别及对应单价:须包含人员级别划分及对应单价;

b.结算账单:应能清晰体现人力结算方式,如明确计费方式(如按人月或人天计费);

c.工作说明书:应能体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为软件开发类外包人员派驻服务;

d.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函:由甲方出具,说明项目为软件开发类人力**外包性质,证明函件应有甲方公章;

注:以上佐证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因佐证材料不完整,****委员会无法认定案例实质工作内容,该案例将被视为无效。

(4)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因资料提供不完整,****委员会无法认定案例时间、案例有效金额、案例服务内容等,将视为无效案例。”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07月01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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