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博和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3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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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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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市博和****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352-2号)
发布时间: 2025-07-02 10:41:59

**市禅******委员会

公 告

**市博和****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昭辉、韦乔刚、杨志强、彭泳添诉被申请人**市博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35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市博和****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昭辉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的工资4500元;向申请人韦乔刚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4500元;向申请人杨志强支付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30日工资5450元、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工资3800元及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工资3800元;向申请人彭泳添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4500元。二、被申请人**市博和****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昭辉支付2024年9月提成39.06元;向申请人韦乔刚支付2024年9月提成221.13元;向申请人彭泳添支付2024年9月提成391.86元。三、驳回申请人胡昭辉、韦乔刚、彭泳添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市禅******委员会祖庙仲裁庭(**市禅**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57-****2887

**市禅******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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