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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2日 |
| 标 题:****关于**县2024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4)〔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2日 |
桂政土批函(14)〔2025〕1号
****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县2024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县2024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现同意将你市******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0421公顷(旱地2.8078公顷、农村道路0.2186公顷、设施农用地0.0157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壮族自****林场国有土地0.7328公顷(旱地0.6556公顷、果园0.0758公顷、农村道路0.0014公顷),共计3.7749公顷土地,作为**县2024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4634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