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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川(2024)**天府新区不 动产证明第****864号 | ****银行****公司**锦城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抵押 | 511****39202GB00002F****0051 | **市仁****社区四组20号(龙光天府玖龙郡)3幢1单元11 楼3号 |
眉****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