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2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人大五次会议第2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蔡春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放宽申报低保手续审批的建议》(第25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在建议中提出“民政局在审批手续时放宽对女儿的家庭情况核查;或者根据子女赡养情况分级核查子女家庭经济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修订)》规定,目前必须对申请救助家庭及法定义务人按程序进行经济核查。

一是《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主要包括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供养,从精神上慰藉父母,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成年子女强制赡养父母。

二是《**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修订)》规定主动放弃合法收益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按照《**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修订)》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故,基本生活困难的父母,首先应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成年子女无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政府提出救助申请。要判断成年子女是否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就需成年子女配合完成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只有按程序进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才能确保救助精准、公平公正。

此答复函已经薛千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

2025年6月16日

联系人:吴 艳

联系电话:023-****3012

邮政编码:402360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7-02
招标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