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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胡松:
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因涉嫌****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依法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因****公司和胡松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