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5〕11号
****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5〕70号),同意将**市**区******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14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公****泵站扩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南村镇员岗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0.0914公顷,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农用地0.0435公顷(其中园地0.00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9公顷)、建设用地0.047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及征地情况如下:
| 被征地村集体 |
征地面积 |
其中经批复的地类(单位:公顷) |
|||||||
| 农用地 |
其中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 **市**区******经济社 |
0.0914 |
0.0914 |
0.0357 |
0.0056 |
0 |
0 |
0.0501 |
0 |
0 |
| 合计 |
0.0914 |
0.0914 |
0.0357 |
0.0056 |
0 |
0 |
0.0501 |
0 |
0 |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 被征地村集体 |
征地补偿(单位:万元)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单位:万元) |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补偿方式 |
穗人社征审〔2025〕16号 |
||
| **市**区******经济社 |
41.1480 |
6.8580 |
货币 |
不涉及 |
4.53 |
| 合计 |
41.1480 |
6.8580 |
/ |
/ |
4.53 |
备注:1.根据《******厅关于**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关于印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执行或评估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及征地社保费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和《****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的规定确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4.上述涉及的村集****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到******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镇街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或者由镇街支付给农户。
5.根据《印发**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留用地安置。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5年5月28****政府批准。
(二)公示时间: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16日。
(三)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政府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七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70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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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