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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厦漳水****公司:
你单位申请的位于**县赤土乡水头村、旧镇镇后垅村、山兜村、梅竹村、****农场等5个地块作为**市东**沿海地区九**调水工程(二期)第1标段第二批次临时施工便道。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县赤土乡水头村1301.51平方米、旧镇镇后垅村282.66平方米、山兜村2408.03平方米、梅竹村765.36平方米、****农场集体土地21.40平方米,合计4778.96平方米(7.168亩)。其中园地2630.64平方米、林地1917.5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30.73平方米;作为**市东**沿海地区九**调水工程(二期)第1标段第二批次临时施工便道。该临时用地不占用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叁年,具体用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三、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工程规划许可,临时使用期间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你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履行土地复垦任务,并报我局组织复垦验收工作。
四、临时用林经批准使用期限两年,到期后,临时用林使用人应依法依规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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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