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120万吨/年洗煤
技术改造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
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县****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县****公司120万吨/年洗煤技术改造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2025〕1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县****公司120万吨/年洗煤技术改造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县****公司120万吨/年洗煤技术改造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县****公司120万吨/年洗煤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县夏门镇夏门村**桥处,占地面积16000m2,生产规模为入选原煤120万吨/年,2013年6月28日,****粮食局以灵经字〔2013〕10号文予以备案。该项目于2020年3月建成并开始运营。
二、该项目位于郭庄泉域范围,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23.9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区范围内未见浅层孔隙水,岩溶水含水层顶板埋藏深约53.6m,岩溶水位埋深359m,该项目建设基础开挖最大深度为4.5m,未触及岩溶含水层。项目区岩溶含水层埋深较浅,应严格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废污水污染地下水。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区紧邻**河,距离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仅11m,应严格管控固废、危废及废污水进入河道对地表水产生污染。项目煤泥水闭路循环,不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废污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排入河道。
业主应对项目区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危废暂存间、堆煤区、主洗车间、生活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浓缩池、事故水池等区域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矸石填埋应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对当地地下水、地表水产生污染。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县****公司120万吨/年洗煤技术改造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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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