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5-02-11 17:25:00
2025年1月3日,****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以《****人民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25〕1号)批准征收****村委****小组的集体土地0.1870公顷。现****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县2024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氧气等工业气体充装经营项目(扩建)。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政府关于公布**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 土地权属 |
地类 |
批准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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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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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小组 |
农用地 |
0.1845 |
35.6955 |
53.544 |
16.464688 |
| 建设用地 |
0.0025 |
35.6955 |
53.544 |
0.223099 |
|
| 合计 |
0.1870 |
16.687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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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重新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规〔2023〕1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足额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保障中心******局****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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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