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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执法〔2025〕33号
****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核查,你所于2025年1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但至今未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不符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立即向****申请执业许可;不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事务所”字样。逾期不改正的,我****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联系地址:**市环**路37号****会计处;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439。
附件:送达回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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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