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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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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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国****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国****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国****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 国****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5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 国****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的会计工作。****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 对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 ****中心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7 对遵守《会计法》及做出显著成绩的
会计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 国****事务中心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的会计工作。****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8 政府采购投诉裁决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管理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 税政法规股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经省级(含省****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10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其他 **** 国****事务中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11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 政府采购管理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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