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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诚****公司:
申请人文发勇(身份证号码:522428********0819)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自称为**市诚****公司职工,从事杂工岗位;2025年4月23日7时30分左右,其在你单位承建的**市**供销天业(**)冷链物流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被钢管砸到脚受伤。我局已依法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翁人社工伤举字[2025]21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2.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翁人社工伤举字[2025]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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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