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2025.8-2026.7絮凝剂总承包 (邀请)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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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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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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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2025.8-2026.7絮凝剂总承包

(邀请)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公司 **省**市**王庄乡

1公交路线:****车站坐鸭池河方向客车,在王庄站下车

2、自驾车路线:**—**高速(40公里);入口:**市**区高新或**上麦,出口:**王庄;****收费站出口右行1400米。

商务联系人及方式:李卫海 电话:138****2237

电子邮箱:****@163.com

技术咨询联系人及方式:杨志卿 电话:138****6416

**华锦铝业受理监督电话: 0851-****6025,电子邮箱:****@163.com

二、招标项目名称: ****公司----2025年8月-2026年7月絮凝剂总承包。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详见絮凝剂技术提资。预估用量合计:粉态/液态:700吨/年。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4.1合格投标人:

4.1.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4.1.2.投标人的资产净值不少于投标金额;

4.1.3.投标人(生产厂家)必须是ISO9000质量认证合格企业;

4.1.4.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的投标活动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和法规;

4.1.5.投标人应不属于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不合格投标人。

4.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4.2.1.投标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当年年审记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制造商授权书(仅适用于代理商投标);

4.2.2.合格的设备和服务证明

1)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等级证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认证证明复印件;

2)投标产品的鉴定证书或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

3)专利及专有技术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4)投标人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国使用该单机设备或其部件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是全新、技术先进的、质量优越的、没有设计上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技术条件书》(或《技术规格和供货范围》)的规定并且适合于《技术条件书》(或《技术规格和供货范围》)规定的用途和目的;国产单机设备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五、投标须知

(一)投标承包报价要求

1、承包地点为****公司指定地点。

2、产品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招标人负责卸车;

3、报价必须加盖公章,填写价格。

4、关于絮凝剂盘存及氧化铝实产盘点的数据的核算,由招标方负责,投标方应现场参加复核,无异议应及时确认。招标方商务部门应书面告知投标方现场盘点复核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最后一天),投标方应按时到厂。如不能及时到厂,应向招标方出具书面文件,认可招标方提供的数据。如既不按时到厂实地复核,也不出具书面文件认可招标方提供的数据的,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投标方违约,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未结算款项视为违约金,由招标方扣罚,不再结算给投标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即废标):

1、投标文件未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重要地方进行修改不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4、串标或哄抬标价的;

(三)考核指标

详见絮凝剂技术提资。

(四)、计算与结算:

1、计算方式:

每月1日至当月末最后1天(含最后1天)为一个结算月,在每月最后一天,招标方和投标方,双方共同组织对本结算月絮凝剂库存及实产氧化铝进行盘点,并结合考核指标,计算货款的结算金额。

结算月货款=实产氧化铝(吨)×单价(元/吨-实产氧化铝)-实产氧化铝减产扣款额-考核指标扣款等,详见《絮凝剂技术提资》。

说明:结算采用固定基价与浮动价格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按照固定基价结算;在符合下文约定的前提下,按浮动价格结算。

(1)固定基价是在供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上明确约定的具体价格。

(2)浮动价格是市场发生变化之后,双方按约定的规则,对固定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后得到的价格。具体为:以2025年1-7月******公司网站公布的华东地区丙烯酸(精酸)月度加权均价和华东二级丙烯腈2025年1-7月月度加权均价为标杆价格,当合同执行月的价格变化时对结算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A=(

丙烯酸结算月均价-(2025年1-7月丙烯酸均价)

2025年1-7月丙烯酸均价

丙烯腈结算月均价-(2025年1-7月丙烯腈均价)

2025年1-7月丙烯腈均价

X30%+

X30%)X100%

浮动价格=(1+A)×固定基价。粉态、液态结算价格均为此计算方式。

2、支付方式: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承兑汇票不限(如有偏离,请各投标人自行说明结算条件)。

3、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须缴纳30万元保证金(可由甲方从最初应付货款中扣收),用于保证本承包协议的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乙方。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商务标书构成

1.1由投标人签署的《投标一览表》和对应的《价格表》。

1.2由投标人应提供签署的《投标函》、供货范围一览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银行资信证明、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表、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等资质。

2.技术标书构成。

2.1设备、材料性能技术参数、工艺计算、设备材料供货范围一览表、材质、产品近三年行业业绩、产品执行标准、包装运输、技术服务、资料交付、质量保证及《技术条件书》要求其它内容。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且有单位标识。

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封面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正一副。

1.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商务标书》、《技术标书》分开单独密封提交。标书代写

1.3《商务标书》与《技术标书》分开制作及密封,《技术标书》不能体现价格及报价相关内容。

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2025年7月8日(周二)10:00

3、现场开标时间: 2025年7月8日(周二)10:00, 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公司1楼会议室标书代写

六、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

根据开标情况,招标方有可能进行第二轮报价,请各投标方做好准备。请各参与报价的投标方体现**诚意,认真测算成本,合理报价,我公司将对投标方的报价进行评估,也会与投标方就成交价格进行磋商,但请各投标单位注意:我公司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评估可采取淘汰制,即首次报价较高的供应商将被淘汰,不纳入下一步的议价范围:对报价与市场行情偏离较大的单位今后将暂停询价。标书代写

七、中标、落标通知及对中标单位的要求

1、在定标后三日内,由招标方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安全环保协议。

2、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环保协议均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投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同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附件1:报价表

****

2025年6月30日


絮凝剂承包报价表

报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报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单位

絮凝剂预估用量/年

预估实产氧化铝量

(万吨/年)

单价1(固定基价)

(元/吨实产氧化铝)13%税率

生产厂家

备注

1

絮凝剂承包1

液态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t/AO实产氧化铝

420吨/年

165万吨/年




2

絮凝剂承包2

粉态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t/AO实产氧化铝

280吨/年




合计:








说明:1、此次絮凝剂承包招标期为2025年8月----2026年7月。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

2、付款方式:每月1日至当月末最后1天为一个结算月,在每月最后一天,招标方和投标方,双方共同组织对本结算月絮凝剂库存及实产氧化铝进行盘点,并结合考核指标,计算货款的结算金额。无异议后,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招标方及时办理付款。支付方式: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承兑汇票不限(如有偏离,请各投标人自行说明结算条件)。

3、****公司中标,即综合粉态和液态的总价格及产品质量有优势的单位供货。中标单位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缴纳 3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可由甲方从最初应付货款中扣收),用于保证本承包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乙方。另: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已中标单位的粉态或液态絮凝剂质量不能适应招标方生产需要,且中标方无力解决相应的技术等问题,想要退出其中一种或二种絮凝剂时按以下方式协商解决:①在扣罚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还需赔偿招标方相应的损失,具体金额视情况双方协商解决。②招标方可选择递补单位补充进来完成絮凝剂的承包工作(与已中标方共同**完成或单独完成),招标方在确定中标单位的同时对递补单位应予以明确。

4、关于絮凝剂盘存及实产氧化铝盘点的数据的核算,由招标方负责,投标方应现场参加复核,无异议应及时确认。招标方商务部门应书面告知投标方现场盘点复核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最后一天),投标方应按时到厂。如不能及时到厂,应向招标方出具书面文件,认可招标方提供的数据。如既不按时到厂实地复核,也不出具书面文件认可招标方提供的数据的,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投标方违约,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未结算款项视为违约金,由招标方扣罚,不再结算给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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