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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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公司
地址:**市**区绿茵街5号之三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该招标文件对采购项目的属性定位不准确、价格分值占比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核心****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对应的具体产品,属于货物类采购范畴。配送过程涉及一定的劳动服务,但配送本****学校食堂食材作为货物的本质属性。在政府采购中,服务往往与货物采购捆绑进行,但不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属性。 根据采购文件(第10-14页),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大米、食用油、肉类、蔬菜、水果等食材,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实体货物(如GB/T1354-2018大米、GB/T1536-2021食用油等)。文件要求供应商对食材质量、包装、运输及交付负责(第53-55页),且验收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货物类法规(第18页),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货物类-食品”的定义(品目代码A****0000)。 采购文件虽将项目描述为“配送服务”,但配送行为本质是为实现货物交付而采取的物流手段,其核心仍是提供食材(货物)。 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将其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分值占比由“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调整为“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且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请求:1.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严谨的条款进行澄清、补充和完善,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要求贵****委员会调整价格分值占比,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贵单位对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所提出的异议给予充分重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于2025年07月01日****交易中心招****公司递交的质疑函,现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本次采购的项目类别是严格按照本****财政局****办公室审批的“2025****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中的项目类别(服务)进行采购。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若贵公司对我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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