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事处: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改造老半泾路及周边景观二期工程挡墙专项施工临时活动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因你单位改造老半泾路及周边景观二期工程挡墙施工的需要,同意你单位在致和塘施工围堰的申请。活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
二、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施工活动方案。本项目位于**市高新区,半泾河与致和塘交界往东的太东桥下游处。拟**挡墙2段,采用钢筋混凝土悬臂式结构,左、右岸梁顶标高分别为3.2m、3.7m(1985国家高程,下同)。挡墙坐标位置如下(大地2000坐标系):
左岸东侧:X=****689.581,Y=****6523.522;
左岸西侧:X=****639.561,Y=****6505.946;
右岸东侧:X=****643.923,Y=****6519.747;
右岸西侧:X=****628.689,Y=****6516.832。
挡墙外2m处设置钢板桩围堰。左岸采用单排6m钢板桩,围堰长64m,内径2m,堰顶高程2.5m;右岸采用双排9m钢板桩,围堰长15m,内径2m,堰顶高程2.5m。围堰的断面应满足强度、稳定的要求。
三、本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涉河监督管理由属地娄东街道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四、开工前,你单位须将施工方案等资料报河道管理单位备案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工程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你单位须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和维护责任,加强河道岸坡监测。如遇防汛等问题,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变更备案或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全部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占用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弃土及垃圾等,恢复河道原状。对损坏的挡墙等水利工程设施按不低于原标准修复。
七、涉水部分验收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若造成影响的,由你方承担相应责任。
八、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九、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管理部门的,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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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