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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卢艳梅(身份证号:130982********4729)于2025年6月4日向我委提交了(初次)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我委于2025年6月17日依据《**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9〕32号)规定,作出编号为****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之规定,在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市****社会保障局
(****)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