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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市**县舞泉镇**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2号院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2024年9月3日,****委托****编制《****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为**项目,环评报告于2024年11月4****生态环境局**分局批复(舞环监表[2024]12号)。 该项目实际总投资995万元,占地面积1956.56m2,储存能力为年收集贮存工业危险废物量为3500吨。项目开工于2024年11月10日,于2024年11月30日开始调试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单位需查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工程设计文件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是否已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减缓和补救措施,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厂区自查情况,项目目前已投入试运行生产,产能能达到报告表批复75%以上要求。项目主体未发生变动,满足验收条件。 ****于2025年6月1****小组,主持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验收范围为项目环评涉及全部内容,总面积1956.56平方米。企业于2025年6月10日委托******公司对其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验收监测,监测公司通过勘查现场与核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2025年6月13日确定了环保验收监测方案,并于2025年6月16日~2025年6月17日进行了竣工验收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随后,****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并为该项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