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市****关于公开征集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乱收费问题。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公示项目收费不规范,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指定购买;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情形。
(二)乱罚款问题。超出法定权限或范围进行罚款;未规范执行裁量权基准,随意进行大额顶格处罚;重复处罚;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过度罚款,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等情形。
(三)乱检查问题。实施检查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责开展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随意检查,检查程序不合法,检查“走过场”,运动式检查等情形。
(四)乱查封问题。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涉案场所等情形。
(五)违规异地执法问题。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未履行协作程序或超越协作权限在异地开展执法等情形。
(六)趋利性执法问题。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将行政罚没收入与本单位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等情形。
(七)其他问题。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指定购买商品服务、接受有偿服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问题等情形。
二、线索反映渠道
各地根据实际情形确定。
三、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反映问题,提高线索质量,便于有效核实查办,请按照附件表格格式反映问题线索。
(二)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对反映人意愿对反映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受理征集范围。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附件:《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填写表》
| 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填写表 |
| 序号 | 问题名称 | 企业名称 | 发生时间 | 问题归属 (省、市、县) | 涉及的执法单位 | 涉及的执法领域 | 执法类型 | 问题性质 | 问题内容 | 反映人 | 联系方式 | 是否要求个人信息保密 |
| 示例 | 关于XXX的问题 | XX有限公司 | 2025年4月5日 | **** | ****支队XX大队 | 消防救援 | 行政检查 | 违规异地执法问题 | 未履行协作程序在异地开展执法 | 张三 | 186XXXXXXXX | 是/否 |
| 0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附件2
**省消防救援机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 ****支队、县(市、****大队 | 全省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根据每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勤务开展检查 | 市(州)、县(区)两级检查对象名****支队****大队另行公布 |
| 2 |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设区的市(州)、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管理部****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支队、县(市、****大队 | 全省市场主体,重点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 对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或者临时性特别勤务开展检查 | 市(州)、县(区)两级检查对象名****支队****大队另行公布 |
附件3
**省消防救援机构
简化消防许可变更标准化流程
1.仅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再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由当事人申请,直接换发消防行政许可证书(以前是合格证换合格证,是检查意见书的换检查意见书)。
2.工作流程图
3.工作程序
3.1受理申请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经初步审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凭证,加盖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
3.1.1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①场所性质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②递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③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④递交《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
3.1.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①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检查;
②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
③未作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变更承诺的。
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未当天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2审批
窗口受理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电话报告承办人,由承办人直接拟定合格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发。
3.3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窗口受理员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收回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3.4建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①卷内文件目录;
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及审批表;
③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④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⑤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
⑥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⑦送达回证;
⑧备考表。
附件4
| **省消防救援机构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50条) |
| 检查阶段 | 事项类型 | 序号 | 负面清单 |
| 检查前 | 检查主体方面 | 1 | 由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外包的中介机构等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
| 2 | 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消防干部、消防员、消防文员、专职消防员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
| 检查职责方面 | 3 | 未在政府网站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 |
| 4 | 超越法定职权、未按照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 |
| 检查计划方面 | 5 | 未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未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
| 6 | 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未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 |
| 7 | 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时,故意设置抽查规则使个别单位不在抽查范围 |
| 8 | 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监管而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
| 9 |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
| 10 | 专项检查未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未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未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 11 | 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
| 12 | 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
| 检查中 | 检查程序方面 | 13 | 执法数据弄虚作假,未实际到场检查,编造文书 |
| 14 | 实施行政检查时,未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
| 15 | 未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
| 16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 2 人 |
| 17 | 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 |
| 18 | 未首先告知检查内容、检查规则、标准及法律依据实施检查的 |
| 19 | 未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的 |
| 20 | 检查时,刻意回避重大或者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 |
| 21 | 为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违反法律法规或执法程序,采取限电、停水等不当行政措施,影响执法对象合法权益 |
| 22 | 不按规定回避,造成不良影响 |
| 23 | 执法工作体外循环,相关执法文书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流转记录 |
| 24 | 监督抽查工作不严谨,重要事项应查未查,或不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
| 25 | 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后,不提交监督检查结果,导致存在的火灾隐患无后续跟进措施。 |
| 26 | 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 |
| 服务意识方面 | 27 | 无正当理由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非必需人员迎接、陪同检查 |
| 28 | 检查过程中有态度粗鲁、语言粗暴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
| 29 | 检查中故意刁难企业,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推诿扯皮,对企业反复检查,反复要求 |
| 30 | 监督抽查结果反馈不及时、不准确,不积极指导单位隐患整改工作 |
| 31 | 对企业反映的实际困难置之不理,不考虑技术规范标准变更时限,一味责令企业按高标准整改隐患 |
| 32 | 对群众反映的合理涉消诉求和建议,漠不关心,不积极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导致企业、群众面临的不便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
| 廉洁纪律方面 | 33 | 检查中有接受企业的馈赠,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等吃拿卡要行为 |
| 34 | 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
| 35 | 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
| 36 | 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
| 37 | 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8 | 提前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告知单位抽查内容和抽查部位,为单位应付检查提供便利 |
| 39 | 对提出控告、检举的企业打击报复 |
| 40 | 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 41 | 利用职务便利,在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隐患整改、办理消防手续、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
| 42 | 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执法服务对象单位正常决策,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插手工程消防施工和设施安装 |
| 43 | 在消防宣传培训、演练、防火巡查等非正式执法工作中,索要或收受培训费、慰问金以及物品 |
| 44 | 介绍人员参加消防职业资格等相关培训,收取回扣或好处费 |
| 检查后 | 结果运用方面 | 45 | 入企检查后发现违法问题,未向企业告知并形成检查记录 |
| 46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选择性记录,不正确下发法律文书 |
| 47 | 对需要改正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
| 48 | 入企检查后对发现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立案办理 |
| 49 | ****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移送****机关 |
| 50 | 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
附件5
**省消防救援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化操作流程
1.适用范围
本流程****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申请材料准备
2.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时提交)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非告知承诺方式时提交),需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场所的合法经营身份,应清晰可辨,且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2.3 场所平面布置图,要求以 A3 或 A4 规格纸张绘制,详细标注各功能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备等位置信息,比例恰当、标注准确,绘制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
2.4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明确展现各类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的分布、走向、型号规格等内容,同样加盖单位公章。
2.5 消防安全制度文本,涵盖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形成文本后加盖单位公章。
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需包含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关键要素,注明演练周期,并附演练记录,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受理
3.1 告知承诺制受理
3.1.1 申请人可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前往消防救援机构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上述申请材料(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按对应材料提交)。
3.1.2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签字盖章是否完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并同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3.2 非告知承诺制受理
3.2.1 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3.2.2 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现场核查
4.1 告知承诺制核查
4.1.1 消防救援机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1.2 核查人员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重点检查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包括但不限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等。
4.1.3 如发现场所存在与承诺不符的情况,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4.2 非告知承诺制核查
4.1.1 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前往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1.2 核查内容与告知承诺制核查类似,执法人员现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详细记录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自核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详细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整改要求和期限。
5.核查内容
5.1 消防安全责任检查内容
5.1.1 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5.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5.1.3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5.1.4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5.1.5 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5.1.6 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2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检查内容
5.2.1 总平面布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
5.2.2 平面布置: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2.3 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2.4 安全疏散: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本条第三款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进行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与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2.5 内部装修: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文件,核实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
5.2.6 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对全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进行检查。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5.2.7 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5.2.8 室内消火栓系统:对抽查到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及最不利点,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检查器材配备是否完善,水压是否正常,并测试远程启泵或者联动启泵功能。
5.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淋泵联动情况。
5.2.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至少抽查2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及其配电线路,检查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发出信号、主机接受信号以及配电线路防火保护情况;设置消防电话的,应至少抽查1个消防电话,测试通话情况;至少抽查1处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5.2.11 防烟排烟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抽查防烟排烟风机运行情况;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
5.2.12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5.2.13 电气线路:抽查室内电气设备安装是否规范,电气设备与可燃物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14 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不足6个的,全数检查。
5.2.15 气体灭火系统:抽查设置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5.2.16 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5.2.17 防火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外观、开启方向,以及顺序器、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看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5.2.18 消防电梯: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检查消防电梯设置、运行情况。
5.2.19 消防控制室:检查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行情况。
5.2.20 其他消防设施:应抽查设置和运行情况。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防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个;防火分区为10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10个。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使用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最多抽查不超过10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5.3 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内容
5.3.1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内容是否完整。
5.3.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3.3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
5.3.4 是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3.5 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是否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设施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5.3.6 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3.7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5.3.8 是否****消防队、****消防站)
5.3.9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建立消防档案。前款各项涉及抽查员工数量的,如员工在50人以上的, 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抽查不少于10人;员工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少于5人;员工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
5.3.10 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时,逐项记录情况,有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其他情形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对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场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制作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对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的场所,但存在其他消防安全事项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注明。
6.整改复查
6.1收到《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6.2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复查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在收到复查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复查。
6.3 复查合格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复查仍不合格的,继续督促申请人整改,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6
**省消防救援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标准化流程
1.总则
1.1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化流程。
1.2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无事不扰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1.3 本流程所称“双随机”,是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流程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1.4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督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1.5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1.6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2.抽查规则
2.1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1.1 日常监督抽查。原则上根据年度抽查计划,每月确定检查数量,由消防监管平台管理人员于每月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由支、大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2.1.2 专项抽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设定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等,并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生成检查任务。可结合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其中消防产品、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应随日常双随机同步开展。
2.1.3 跨区域联合抽查。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跨区域联合抽查方案,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2.1.4 跨部门联合抽查。****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2.2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各级消防监督执法单位应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间隔至少6个月,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的比例不少于20%。
2.3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通知发布、任务生成等工作。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随机确定的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2.4 随机抽取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抽取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含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数量等内容。
3.检查准备
3.1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的性质、规模等因素,在保障随机指派消防执法人员的基础上,合理搭配主办、协办人员,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辅助检查,专业意见可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结果的参考依据。
3.2 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前查阅被检查单位的消防档案,全面了解单位实际情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3.2.1 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查阅该单位基本情况、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情况、历次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历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等内容。
3.2.2 通过消防技术服务系统,查阅该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服务情况等内容。
3.2.3 通过消防物联网平台,查阅该单位消防设施联网情况及运行状态。
3.3 消防执法人员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以下检查准备,并确定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
3.3.1 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人员参加检查,不得刻意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
3.3.2 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其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应当参加 检查。
3.3.3 被检查单位应当提前准备下列档案材料:
1.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2.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材料。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等;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本,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单位动火动焊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的文件等。
4.单位总平面布局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消防设施系统示意图;
5.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自防自救力量日常训练演练工作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燃气用具、油烟管道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6.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以及存在多产权、多使用权等情形的,应当提供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合同文件。合同内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设施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施统一管理的责任。
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办公的,可以与单位约定消防设施测试时间,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4 消防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现场的需要,提前准备检查所需的法律文书、执法设备和检查器材,确保检查全过程记录。
4.检查内容和方法
4.1 消防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和维护保养、消防培训演练以及消防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2 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4.2.1 听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介绍,了解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履职情况。
4.2.2 检查相关档案台账,向员工了解情况。
4.2.3 组织消防安全知识考试或者提问,检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消防设施器材操作等情况。
4.2.4 查看单位现场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外观及历史记录,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4.2.5 模拟火情,实地查看单位按照预案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4.3 检查结果公开和运用。
4.3.1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综合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
4.3.2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处理,做好抽查检查与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衔接。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进行查处;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的,应当由管辖单位按规定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3.3 检查情况应当在抽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情况应该在完成移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移交、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同步对单位信息进行完善、更新。
5.消防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
5.1 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相关文件。
5.2 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工作记录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5.2.1 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度。
5.2.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2.3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5.2.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5.2.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2.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2.7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5.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2.9 燃气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5.2.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5.2.11 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5.2.12 定期演练制度。
5.2.13 电气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14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5.2.15 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询问或者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以下内容。
5.3.1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掌握情况。
5.3.2 对本单位火灾风险知晓情况。
5.3.3 对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经费和组织保障、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掌握情况。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询问或者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以下内容。
5.4.1 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5.4.2 对本单位火灾风险知晓情况。
5.4.3 对本单位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宣传演练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5.5 防火检查、巡查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现场检查,应当随机选取至少1处被检查单位在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时发现的火灾隐患,实地查看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5.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现场检查,应当查看最近一次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核查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现场公示情况,随机选取至少1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地查看其整改情况。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发现问题的,随机选取至少1处服务点位,实地查看其服务质量。
5.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的检查内容。
5.7.1 单位近一年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实施情况。
5.7.2 随机抽查至少1名员工,检查其对应急疏散及处置程序的熟悉情况。
5.8 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检查内容。
5.8.1 实地检查灭火救援装备和通讯器材配备情况。
5.8.2 至少询问1名队员,查看队员对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的熟悉掌握情况,并检查队员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情况。
5.8.3 随机拉动,检查自防自救力量集结、灭火处置情况。
6.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
6.1 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情况;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2 防火间距的检查内容。
6.2.1 被检查单位所在建筑物与周围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2.2 是否存在被临时建筑或者障碍物占用。
6.3 消防车道的检查内容。
6.3.1 被检查单位所在建筑物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有消防车道标识,是否存在被占用、堵塞、封闭等情况。
6.3.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检查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设置明显标志,是否存在被占用、堵塞、封闭等情况。
6.4 消防救援窗的检查内容。
检查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设置的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设置明显标志。
6.5 防火分区的检查内容。
6.5.1 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5.2 防火分隔设施是否保持完整性。
6.5.3 被检查单位所在建筑为单层建筑时,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少于2个,仅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抽查。
6.5.4 被检查单位所在建筑为多层或者高层建筑时,首层、顶层、地下层和避难层为必查楼层,标准层等其他楼层还需抽查不少于总层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宜多于10层。
6.6 人员密集场所装饰装修材料的检查内容。
6.6.1 从建筑顶棚、墙面、装饰物等部位各抽取1处装修材料,查看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或者现场判断。
6.6.2 针对节庆活动临时增设的装饰装修材料是否设置在电器线路周边或者靠近高温灯具。
6.7 疏散逃生条件的检查内容。
6.7.1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畅通;每个防火分区抽查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分别不少于2处。
6.7.2 电影院、剧场、礼堂、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是否分别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分隔,为必查内容。
6.7.3 抽查区域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是否****车行为或者为其充电。
6.7.4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8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查内容。
6.8.1 对抽查区域至少2条疏散路线上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查,包括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完好,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6.8.2 每条疏散路线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抽查数量分别不少于3处,不足3处的,全数检查。
6.9 消防控制室的检查内容。
6.9.1 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9.2 是否公示建筑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6.9.3 值班人员值班值守、记录情况。
6.9.4 至少询问1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处置规程掌握情况。
6.9.5 模拟1次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信号,检查值班人员处理程序是否规范。
6.9.6 指定1处广播区域,检查值班人员是否熟练使用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6.9.7 抽查1处消防电话通讯情况。
6.9.8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6.9.9 设有2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是否明确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检查时对主控制室所在建筑必查,至少抽查1处分控制室所在建筑。
6.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内容。
6.10.1 探测区域设置是否合理、火灾报警控制器接火警信号是否正常、地址码是否与实际位置相符等。
6.10.2 针对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每个至少抽查1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1处区域报警控制设备。
6.11 应急广播的检查内容。
至少抽查1个广播分区,抽查扬声器是否完好,检查该区域 内最远处扬声器声音是否清晰。
6.12 消防给水系统的检查内容。
6.12.1 针对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每个至少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压力及器材配置情况。
6.12.2 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查看标志是否明显、组件是否完好,测试压力是否正常。
6.12.3 至少抽查1处水泵接合器,查看标志是否明显、供水区域是否标明。
6.12.4 应当对全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设施进行检查。
6.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
6.13.1 针对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通过观察外观检查喷头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损坏、遮挡现象。
6.13.2 检查相应的报警阀组,查看外观、组件是否完好,测试延迟器、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是否完好有效。
6.13.3 针对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至少抽查1处末端试水装置,查看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6.14 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检查内容。
6.14.1 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至少抽查1个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
6.14.2 查看系统外观、组件是否完好,保护区设备设施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5 防火门的检查内容。
6.15.1 针对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至少抽查1处防火门。
6.15.2 外观观察其完好性,查看开启方向,常开式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等情况。
6.16 防火卷帘的检查内容。
6.16.1 针对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至少抽查1处防火卷帘。
6.16.2 外观观察其完好性,查看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联动、手动升降情况是否正常等。
6.17 防排烟设施的检查内容。
6.17.1 针对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分区,至少抽查1处送风口、1处排烟口、1处风机。
6.17.2 查看防烟分区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防排烟设施各部位组件是否完好有效,测试风机、防排烟口运行情况等。
6.18 消防电梯的检查内容。
对抽查到的每栋建筑,检查消防电梯设置情况,至少抽查1部消防电梯运行情况。
6.19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至少抽查2个灭火器配置点位,查看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压力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20 电器产品线路检查的检查内容。
6.20.1 检查电器产品线路定期维护、检测记录。
6.20.2 检查是否存在随意乱接电线、线路未穿管保护、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情况。
6.21 燃气用具管路检查的检查内容:
6.21.1 检查燃气用具线路定期维护、检测记录。
6.21.2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应当检查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设施的清洗记录。
6.22 施工现场的检查内容。
6.22.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6.22.2 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的布局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22.3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6.22.4 临时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6.22.5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22.6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6.22.7 是否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6.22.8 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6.23 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抽查检查。
6.23.1 被检查对象为单栋建筑的,首层和顶层列为必查楼层,裙楼、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分别应抽查不少于一层;总楼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
6.23.2 被检查对象位于建筑局部,楼层数量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楼层数量为4层及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层。
6.23.3 被检查对象有多栋建筑的,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各抽查1栋,建筑功能不少于3种的,总计抽查不少于3种,优先抽查人员密集、火灾荷载大等危险性较高的建筑,抽取楼层按照本条第一项要求确定。
被检查建筑(场所)与其他建筑(场所)共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对其他部位消防设施一并检查。
7.执法责任
7.1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7.2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依据《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造成不良后果,消防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据《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相关条款,免予追究责任。
8.附则
8.1 本流程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8.2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现场检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本流程****总队负责解释。****支队可以根据本流程,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
附件7
****总队
“聚力支点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措施
一、缩短许可办理时限。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事项。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核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选择告知一般程序办理的,现场核查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简化许可变更程序。仅变更开业前许可文件上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的,不再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由当事人申请、承诺后直接换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当事人承诺的真实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进行核查。
三、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并提供网上提交资料、远程确认信息、免费邮寄证章等服务,实现注册“零跑腿”。
四、严控监督检查频次。将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各专项检查之间、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抽查范围相互重合时,对半年内以及开展过检查的单位,抽查结果直接运用,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规范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落实主动亮证、全程记录、文明用语和隐患问题一次性告知要求,现场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件,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记录仪,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禁止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六、优化行政检查方式。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视频查看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可以不实施现场检查。确需实地检查的,应当在实地检查前查阅历史检查记录,规划好检查线路、检查重点,提高入企检查效率。
七、公开监督检查事项。由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每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可以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八、实行“包容审慎”执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场所不符合规定,应采取强制措施的,上提一级审批;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火灾隐患的,不采取强制措施。
九、缩短信用信息公示期。对消防失信单位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按照最短公示期执行,即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公示期1年,一般消防违法行为公示期3个月。消防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确需增加公示期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十、优化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在**建设**省消防设施操****分站,提升鉴定能力,降低考生考试成本。对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审核的人员安排在3个月内参加鉴定考核,每名考生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安排在同一天。考核次日公布成绩,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在次月3个工作日后即可下载打印成绩合格电子凭证,10日内可收到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推行网上受理电子送达。****政府服务网,全面开通消防行政许可网上受理通道。同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为便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
十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完善消防服务流程、公布服务预约渠道和片区责任监督干部及联系方式。依单位申请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
十三、实行预约培训演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消防演练或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时,需提前预约时间,不得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十四、实时推送业务办理信息。通过短信、政务平台消息等方式,将消防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进度实时推送给申请人,包括申报受理、现场核查安排、审核结果等,让企业和群众随时掌握办理动态。
十五、免费开展培训实践。****消防站和公众开展免费灭火救援技能培训和指导。****消防站、消防体验馆,邀请公众参与消防装备操作体验、火灾案例讲解、消防常识科普等活动。
附件8
**省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行政许可“一件事”政务服务网
办理标准化流程
1.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网上办理程序,提升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及**省政务服务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2.本流程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通过**政务服务网申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审批及监管。
3.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网(http://zwfw.****.cn),选择“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进入对应市(州)、县(区)在线办理模块,按以下方式办理:
3.1 告知承诺制:在线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上传《消防安全承诺》及相关材料并提交。
3.2 一般程序:在线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上传《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提交。
3.3 上述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4.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查发现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5.对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合格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6.对选择一般程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外作出低于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承诺的,按照承诺时限执行。
7.通过系统可以自动核验营业执照等政务共享数据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8.审批结果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短信及电子邮件推送,电子证照与纸质文书具同等效力。
9.行政许可、虚假承诺信息应按规定时限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
10.各地应当在**政务服务网提供材料清单下载、表格填报参考模板,并动态更新。
消防行政许可“一件事”政务服务网办理标准化流程图
附件9
**省消防救援机构优化注册审批
标准化流程
1.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并提供网上提交资料、远程确认信息、免费邮寄证章等服务,实现注册“零跑腿”。
2.工作流程图
3.工作程序
3.1 【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业务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及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2 【申请】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员,登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认证,提交注册申请表、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等信息资料,完成继续教育,聘用单位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核查。
3.3 【预审】总队预审人员登陆预审员账号,对申请人员网上提交的信息和企业自主录入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信息资料无误预审通过,如信息资料有问题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修改。
3.4 【受理】总队窗口受理人员登陆窗口受理账号,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资料格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复核审查,审查无误后出具受理凭证,提交审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3.5 【审批】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负责人登陆本人账号,对予以受理的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6 【公示】网上审批结束,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注册证书,申请人注册信息在“信息公开栏”同步公示。
3.7 【制证】总队制证员登陆制证员账号,进行注册证书打印和执业印章制作。
3.8 【发证】总队发证人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送达申请人。
4.操作说明
4.1 【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内联系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发放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4.2 【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见附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同时应寄回原注册证。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收到原注册证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内联系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换发新证。
4.3 【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见附件)、执业业绩证明材料(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期内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应寄回原注册证。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收到原注册证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内联系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换发新证。
4.4 【注销】申请注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登陆“系统”,填写注销申请表,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解聘文件以及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注销申请表》,同时应寄回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消防救援机构对“系统”内提交资料进行预审,资料无误、收到原证章后受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
4.5 【补办证章】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补办、更换的,可在“系统”内申请补办,在其他资料栏上传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照片,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补办、更换。
说明1:除上述需要在“系统”内上传的资料外,申请人无需再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其他纸质或电子申请材料。
说明2:****部队转业人员无需上传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在其他资料栏上传退休证或转业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即可。
说明3:如需注册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请单位****总队取得联系,待采集录入单位信息后,注册消防工程师再根据上述类别进行注册。
说明4: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用本人手机号实名注册,申请表内填写的联系电话确保为本人电话并保持畅通,以便工作人员联系发放证章。
5.虚假承诺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消防救援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注册审批部门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6.告知承诺书模板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规定,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XXX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岗位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并于XXXX年XX月起为其本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上承诺如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规定,与XXX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于XXXX年XX月起将本人社会保险转入该单位,在职期间或注册后无转出记录,单位编号为XXX,个人编号为XXX,缴费基数为XXX。本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上承诺如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 承诺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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