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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人遗失不动产证,并声明作废,现申请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需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补发公告。权利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并补发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注销并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地址:**藤州镇**大道2****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774-****868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平方米) |
不动产证号 |
| 1 |
吴平 |
****镇新政路168号御林华府5号楼二单元2-1301 |
建筑面积:127.63平方米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7.39平方米 |
桂(2021)**不动产权第****114号 |
****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