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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网址:www.****.cn
联系电话:0911-****072 传真:0911-****333
邮箱:****@163.com邮编:716100
通讯地址:****中心
文件名称:
****油田****公司****油厂油泥减量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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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