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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鲁(2021)**市不动产证明第****729号 |
****银行****公司**市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70****05010GB00035F****0021 |
**云峰南路2999号云峰丽景50幢1-601室 |
118.44平方米 |
****
2025年 07月04日